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手则(二)11: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2:“软暴力”如何界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就是软暴力。 13:黑恶势力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1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5:农村地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16:城市城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造势摆场”、“摆平事端”的“地下出警队”或“黑保安公司”。 17:城乡结合部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以“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沙霸”、“砖霸”等。 18:哪些人员不准进入村“两委”班子? (1)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2)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4)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6)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7)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9)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10)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19:中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强调重点查处哪三类问题?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的问题。 20:黑恶势力“保护伞”指什么?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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